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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24年本)》限制类整理

2024-01-04 11:58:48   来源:发改委   发表评论

  其中第七类中有色金属
  1.新建、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 1 万吨的钨矿开采项目(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),钨、钼、锡、锑冶炼项目(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除外)以及氧化锑、铅锡焊料生产项目,稀土采选、冶炼分离项目(符合稀土开采、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稀土企业集团项目除外)
  2.单系列 10 万吨/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(再生铜项目及氧化矿直接浸出项目除外)、采用 PS 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炼项目
  3.新建、扩建电解铝项目(产能置换项目除外),新建、扩建以一水硬铝石为原料的氧化铝项目
  4.单系列 5 万吨/年规模以下铅冶炼、再生铅项目
  5.单系列 10 万吨/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(含锌二次资源利用除外)
  6.新建、扩建镁冶炼项目(综合利用项目除外)
  7.10 万吨/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
  8.新建、扩建原生汞矿开采项目
  9.未落实副产品独居石安全有效利用的伴生放射性矿物选矿项目
  其他补充类目中
  8.低速三轮、四轮电动车生产线
  9.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、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项目
  10.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新建,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,不符合国家安全、环保、能耗、水耗、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,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、技术、产品、装备

 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,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,不利于安全生产,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,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,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、工艺技术、装备及产品。
  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《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》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,参照限制类管理。限制类坚持市场化、法治化原则,主要从安全、环保、能耗、水耗、质量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,对已经不再产能过剩、市场能够有效调节、放开限制后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、已有明确监管措施的生产能力、工艺技术、装备和产品,不再列入限制类。
 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,禁止投资。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、核准,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,自然资源、建设、生态环境、水利、市场监管、消防、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。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,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,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,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。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,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,实行分类指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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